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唐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1日
唐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县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县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八、县长离唐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的事项。
十、县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大程序”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力推进落实“两个高质量”工作体系和“四个一”工作布局,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建设,高质量打造天蓝、地绿、水清、民富的美丽家园幸福家园。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唐河。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四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司法局负责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或参与或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定。重大事件须及时向县长报告。
二十三、健全完善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各部门也要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及时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确保依法行政。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一、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四、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按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周例会、县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决定全县年度和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全体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机构、督查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县长决定适时召开。研究的议题包括:
(一)研究工作类
1.涉及全县性、整体性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2.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
3.阶段性听取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4.涉及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与公共政策;
5.县政府领导认为应提请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通过类
1.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2.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3.审定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县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审议决定全县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和由县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5.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事项等。
四十四、县政府周例会一般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全体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听取各位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汇报本周或近期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前期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统筹安排本周需要召开的全县重大会议;
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四十五、县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涉及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某一领域涉及土地、资金、规划等的重大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的议题包括:
(一)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四)需提请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十六、县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或县政府党组成员主持召开,涉及的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某一领域需要县政府决策的事项。研究的议题包括:
(一)研究决定分管范围内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研究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问题;
(二)协调推进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请求县政府帮助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受县长委托举行专题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需要纳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严控以县政府或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上级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县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原则上不参加会议。
局际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审定。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周例会、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集中初审,呈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审定。
会议议题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的理由、根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各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会前要就议题内容召开专题协调会,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或不安排上会。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相关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四十八、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周例会、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上县长交办的具体工作,以及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建立台账后,交督查局跟踪督办,严格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办结一件,销号一件,每周召开例会时向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通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久督无果、进度滞后的事项,由督查局移交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
四十九、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五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不能出席的,需向县长请假。
不能出席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的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报告。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减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县长批准。
全县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四、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五、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唐政文件,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文,与省、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签发。县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认为必要的,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县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属内部明电的,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县政府批准。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唐外出或请假,需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报告并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六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县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县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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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0052200000058 | 文 号 | 唐政〔202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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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00:0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