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唐河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6日
唐河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管理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唐河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县财政局)出资的国有企业本级及下属的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它国有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各类短期和长期对外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投资:
(一)股权投资:包括企业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投资;
(二)资产投资:指企业购买土地、专利及购置、建造房屋建筑物,以及为满足市场需求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运营服务设施投入等资产投资;
(三)债权投资及其他投资:指金融投资、风险投资等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的融资行为;
(二)债券类融资的行为;
(三)通过企业上市、增资、转让等方式,引进新合作股东的股权融资行为;
(四)其他融资行为。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融资活动;
(二)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融资决策并承担风险;
(四)组织好投融资管理,并对投融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的投融资导向;
(二)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的可行性研究;
(三)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对重大投融资实施备案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融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融资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坚持充分防范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九条 企业投融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县委县政府的政策要求,符合我县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二)企业投融资应坚持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三)国有资本投资形成的合资、控股的企业层级,连同投资企业本级,总数原则不超过三级;
(四)企业投融资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审批制度。
第十条 企业投融资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审批事项管理。
(一)备案事项
单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单笔融资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策,实行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核准事项
单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单笔融资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融资项目经企业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核准。
(三)审批事项
单项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单笔融资金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经企业班子(董事会、股东会议)研究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县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由县决策委员会对县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结论性意见做出最终决策,决策通过后经政府文件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报告。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投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二)唐河县国有企业投资申报核准(备案)表(附件1);
(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文件。投资项目请示文件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投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二)唐河县国有企业投资申报核准(备案)表;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五)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证明文件;
(六)近期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七)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八)涉及投资进入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决策,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和相关单位。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1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融资决策时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综合成本、风险控制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企业融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项目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可参照投资项目请示文件);
(二)唐河县国有企业融资核准(备案)表(附件2);
(三)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四)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融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融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及投资规模、建设及运营期限、用款计划等;
2.拟融资情况说明:融资金额、期限、用款时间、融资收益、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等;
3.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4.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
5.融资洽谈对接情况。
(二)唐河县国有企业融资核准(备案)表。
(二)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三)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企业,所有融资项目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主动、充分地与金融机构广泛对接,及时了解金融动态和资金市场趋势,增加银行授信储备,为融资打好基础。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投融资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制定,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投融资计划至县财政局核准。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投融资管理制度,报县财政局和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动态跟踪监管。企业应按照县财政局要求按期报送投融资执行情况,年度投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1前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的上报、执行、总结及分析情况都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申报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造成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三)通过拆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
(四)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不一致的,按上述法律、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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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0051500000051 | 文 号 | 唐政〔202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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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00:0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