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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2〕6号)

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2〕6号)

作者:唐河县人民政府 编审:唐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10-17 09:16:00 来源:唐河县人民政府

申请:张

被申请人:唐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任局长

第三: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公行罚决字〔2022〕1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国家赔偿。2.依法追究第三人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1.第三人未按照调解协议到申请人家0.27亩耕地擅自收割小麦,第三人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2.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3.对申请人的处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5月27日16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收麦发生纠纷,申请人在争夺镰刀过程中将第三人划伤,构成轻微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2.《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作出处罚时办案人员依法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进行了申辩,保障其相关权利。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考虑该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作出了从轻处罚,不存在偏袒第三人情形。因此,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2022年5月27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因0.27亩土地上收麦问题发生争执,第三人手部被申请人用镰刀划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构为轻微伤。2022年6月26日,因疫情原因,唐河县公安局同意延期办案三十日。2022年8月18日,唐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手部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处罚过程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的其他事项可另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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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101709160062 文       号 唐政复决〔2022〕6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7 09:16: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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