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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2〕2号)

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2〕2号)

作者:唐河县人民政府 编审:唐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6-20 09:14:00 来源:唐河县人民政府

人:白

被申请人:唐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任局长

人: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公行罚决字〔2022〕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公行罚决字〔2022〕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在与其理论的过程中,第三人把申请人按倒在地进行殴打,申请人腰部受伤。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殴打行为,第三人的伤是殴打申请人过程中形成,办公场所有监控录像。第三人也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只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

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查明案情与实际不符,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2022年03月01日上午8点50分接110指示,唐河县律师事务所有人闹事,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经调查,申请人因房产纠纷到第三人的单位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申请人用手对第三人头部进行殴打,随后第三人起身推挡,拉扯中双方倒地后被周围人拉开。现场未发现监控。结合现场证人证言,不存在互殴。申请人提到的腰伤问题,既无证据证明腰部受伤,更无证据表明被殴打所致。后经法医鉴定第三人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因此唐公行罚决字〔2022〕1084号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行罚决字〔2022〕108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2022年3月1日,在唐河县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口角争执并发生打人事件。唐河县公安局经现场调查和对相关人员取证,第三人所受损伤经公安部门鉴定不构成轻微伤,申请人的腰伤无证据证明被殴打所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琐事到第三人单位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后并打人一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公行罚决字〔2022〕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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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62009140077 文       号 唐政复决〔2022〕2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20 09:14: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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