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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河县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编审: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10-07 10:13:38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制定印发了《唐河县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将于202411日起施行。现将《补偿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决定对我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以下简称补偿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三、制定过程

2022年8月,我局开展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为借鉴外县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验,工作人员赴淅川县进行调研,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门学习和论证。为使调整补偿标准更符合我县实际,2022年9月,我局工作人员随机走访了城郊乡等6个乡镇的部分村委,通过给发放唐河县征收土地地上和附属物补偿价格意愿调查表征求了村委意见,根据各村委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2022年10月,我局书面征求了中心城区滨河、文峰等7个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目前,除滨河街道未提出意见外,其他各街道均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逐一进行了研究,吸收了其中的合理部分,并和相关街道进行了沟通,各方面对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已经没有原则性分歧。2022年12月,我局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征收办、县电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和县水利局的意见,目前,县财政个县直单位没有对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提出意见。

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我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已完成,技术成果经县直相关单位专家评审验收通过,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组织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3月20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于9月5日报请县十六届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定稿后予以下发。

四、主要内容

《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唐河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

(一)强化政策统筹

本次调整明确《通知》适用范围为唐河县中心城区6办1乡及中心城区外19个乡镇。

(二)明确补偿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标准、基础设施类补偿标准、民用设施类补偿标准、农业设施类补偿标准、建筑物类补偿标准、树木花卉类补偿标准、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综合补偿标准

(三)确定补偿形式和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按照征地总面积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并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县中心城区2.4万元/亩,县中心城区外区域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五、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唐河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六、实施时间

 本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前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唐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李征

 政策咨询电话:0377-68937201


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主题词:关于《唐河县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100710133849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07 10:13:3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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