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唐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九)《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十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四)唐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年)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唐河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唐河以西、陈庄以东,共19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5米的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唐河县湖阳镇白马堰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设计洪水位线(167.87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侧设计洪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
(二)唐河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唐河县城建成区。
2.城郊乡、古城乡、毕店镇、东王集乡、马振抚镇、祁仪镇、湖阳镇、黑龙镇、上屯镇、昝岗乡、龙潭镇、苍台镇、郭滩镇、张店镇、源潭镇、桐河乡、大河屯镇、桐寨铺镇、少拜寺镇19个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
(三)水库
不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功能的水库大坝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河流
唐河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内区域,唐河支流河道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30米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按照《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存在的规模化养殖场要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养殖场,已建成的养殖场应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020年2月26日
附件:唐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唐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 通知》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唐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003061755533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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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17:55:53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