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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唐河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作者: 编审: 时间:2021-01-04 10:26:07 来源: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2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1

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费数额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行政

确认

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督促单位(个人)参保

待遇保障股

受理

医疗保险登记

待遇保障股

审查

对单位(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待遇保障股

决定

按规定办理单位(个人)参保、变更、注销等工作事项

待遇保障股

服务电话:60282607              投诉机构: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60282607

受理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2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行政

确认

受理

接到上级政策文件

待遇保障股

调研

调研讨论,征求意见

待遇保障股

测算

进行基金测算

待遇保障股

审核

提交规划股法制审核

待遇保障股

服务电话:60282607              投诉机构: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60282607

受理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5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1

医疗保障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其他

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由参保人员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待遇保障股

审核

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录入

3、录入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医疗审批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软件。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0282607              投诉机构: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60282607

受理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3号)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印发<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鉴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医保〔2018〕34号)“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更好服务参保群众,经研究并报医保局同意,决定将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工作由定点医院承担。”

其他

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申请人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申报重症慢性病申请材料,特殊病种申请人每月申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待遇保障股

审核

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

鉴定

3、鉴定责任:从医保专家库中撛选鉴定专家,选指定定点医院组织体检鉴定;二次撛选专家进行材料复查社会保险机构鉴定。公布鉴定结果。

录入

4、录入责任:将鉴定通过人员医疗待遇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软件。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0282607              投诉机构: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60282607

受理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3

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豫人社医疗〔2016〕8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出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关于对我市两定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通知》(宛医保〔2018〕41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我市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核确定和监管责任实行属地化分级负责制。设在县(区)的两定医药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原河南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中心在河南油区内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河南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设在中心城区的药店、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设在中心城区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各县区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制度,中心城区内对两定机构实行定点互认,协议管理。”                                               

其他

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规划股、医药管理股)

审核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签订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定点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于未定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0282607              投诉机构: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60282607

受理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4

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办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第二条第二款:“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第十六条:“实行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老〔2003〕7号)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提交转诊转院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规划股、医药管理股)

审查

2.审查责任: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南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转诊转院申请表》),进行审核。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予以签字盖章,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核准事项加强监督。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0282607              投诉机构: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60282607

受理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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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10410260770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1-04 10:26:0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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