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康复优抚医院李峰同志,经单位多方努力,长期联系不到本人。根据相关规定,经单位研究,决定2022年1月10日解除与李峰同志的聘用合同,终止相应人事关系。自公告之日起,限该同志30日内与单位联系,逾期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唐河县康复优抚医院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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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11016384771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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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16:38:47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