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202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唐河县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日
唐河县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
为更好发挥我县中医药资源优势,利用好仲景品牌,建立现代中药产业体系和标准化评价体系,吸纳现代中药企业及高端研发团队集聚,全面提升我县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要求,结合全市中医药综合改革和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唐河县范围内符合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关于奖励原则。发展以唐栀子、唐半夏、宛艾等道地药材为原料、仲景经方开发为主的中药产业。重点扶持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无公害化中药材种植基地,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中药生产企业。
第三条 关于评审机制。成立唐河县中药产业奖励评审委员会,针对项目社会经济效益、产业发展贡献等进行评审认定,为项目奖励提供依据。
第四条 对本地中药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第五条 关于种植加工。推动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科学化种植和产地加工,鼓励中药制药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种植加工环节延伸。对获得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的种植基地,按产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省、市命名“中药材示范基地”(含良种繁育及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无公害化种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推广补助奖励;对50亩以上连片种植的唐栀子、唐半夏给予连续3年、每亩500元的补助(含绿化种植);对50亩以上连片种植的原有唐栀子、唐半夏、艾草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含绿化种植);对道地药材急需的仓储、加工建设,给予不超过投资10%的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关于地理标志。对于新申报成功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的产品,根据不同认定类型给予申报单位10-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关于质量规范。鼓励中药材初加工企业上档升级,遵照中药生产过程法定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于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药品GMP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等持有的(国家或省部级认证)中医药重大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在唐河县域内组建中药企业进行落地研发生产,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关于中药同名同方药研发。鼓励中药企业开展中药同名同方药研究,获得国家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关于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研发。以唐河县道地中药材提取物为主要成分的保健品,获得食健字批准文号并生产上市,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以中药材或其提取物为主要抑菌或杀菌成份的消毒产品,获得消字批准文号并生产上市,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以中药材或其提取物为新原料的化妆品,获得妆字批准文号并生产上市,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所有获得上述奖励的中药研发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机构,需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出唐河,违反承诺的,应全部退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二条 对唐河县中药研发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机构在药品注册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唐河县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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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110210100018 | 文 号 | 唐政办〔202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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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02 10:1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THZF-4113282022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