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相关灌区:
《唐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河县水利局
唐河县财政局
唐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
唐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绿色灌溉方式的转变,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主要原则,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运行,确保改革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井灌区及其他灌区末级渠系农田水利工程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主要包括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 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第四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五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财政局会同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开展,遵循“因地制宜、节水优先、量力而行、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灌溉定额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单位面积的总灌溉水量。
第七条 用水主体指使用农业用水灌溉的用水户,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八条 奖补资金来源:上级及县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等奖补资金。
第二章 补贴和奖励范围
第九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范围主要为从事小麦、水稻、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定额内实际用水量。
第三章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条 对农业水价调整到位、农业用水量未超灌溉定额、水费足额缴纳的用水主体给予补贴。对供水方与用水主体协商确定供水价格、签定供用水价格协议的,或其它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暂不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标准由县水利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农业用水价格凋整幅度,并结合灌溉成本变化情况、节水率、农民承受能力、供水价格调整和当地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按实际年用水量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指对积极推广节水技术、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取得节水成效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节水奖励采取“节约部分奖励,超定额部分实行阶梯加价”模式。对符合农业节水奖励政策的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0%—30%,无历史欠费,奖励2元/亩。以唐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民用水户协会及其协会会员和其他用水主体为奖励对象,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分担部分供水成本。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一般按照核准、公示、审核、申请、拨付等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省信息平台各用水主体用水量、用水主体缴纳水费凭证,核准用水主体的实际用水量、节水量,修正完善用水户信息,确保信息无误后将符合奖补政策的用水主体在村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上报各乡镇(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站审核。各乡镇(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奖补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后以乡镇(街道)正式文件上报县水利局,由水利局汇总各乡镇(街道)奖补数据。县财政局根据水利局提供的汇总数据,确定奖补金额,直接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奖补资金。每一个年度为一个奖补周期。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补贴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农业节水设施、设备购置支出等;奖补资金直接奖补给用水户或种粮大户的,用于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量补助和节水奖励。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管理台账,不断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接受各级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加快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颁发产权证书,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的实施主体。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发改、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突出绩效导向,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严格加强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1080号)要求,在年度结束后将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依据报送省发改、水利、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省发改、水利、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发展资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农田建设等相关资金(原水利发展资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的绩效因素。
第二十条 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河南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48号)等相关规定,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分配、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纪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责任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因机构改革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根据我县机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发改、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唐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解读材料.docx
主题词:关于印发《唐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 通 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12261544443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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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15:44:44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