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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编审: 时间:2020-11-24 10:36:50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更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宛政办2015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唐河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11


唐河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县域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贷款周转金”)是指为支持中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投资,由县级预算安排的扶持性资金,以唐河县中小微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工信局负责牵头制定完善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负责组建成立唐河县兴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贷款周转金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该项资金的审批与借款手续;会同人行唐河支行、银、周转金运行机构等单位负责选择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检查周转金运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指导周转金运行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人行唐河支行负责提供货币信贷政策及其他与央行履职相关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  县银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引导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按期续贷。

第八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是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在银行开设贷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受理企业以及工信、财政部门推荐,或合作银行直接推荐的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调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贷款周转金回收,并及时将核销的借款追偿所得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接受县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按相关单位要求定期报送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核算,并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归还县级财政。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对符合续贷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及时续贷,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负责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供申请企业征信报告。

第三章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唐河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在唐河县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二)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其中企业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第四章  贷款周转金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续贷的财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周转金形成利息收入,可用于该业务开展和增加周转金本金规模。

第十二条  贷款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行模式管理,经县工信局同意后,周转金运行机构可以在银行开立专户。对经审核同意支持的企业,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同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同续贷企业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周转金运行机构的贷款周转金专户划至企业账户,续贷合作银行于当日即时收贷。

第十三条  续贷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须以受托支付方式将企业所借款项划至企业账户,及时归还周转金运行机构专户。

第十四条  贷款周转金用于还贷周转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需及时向周转金机构说明原由;县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周转资金的使用实行一事一议,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还贷周转的企业需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按资金使用天数(不足十天按十天)缴纳资金占用费,十日(含)内,按日万分之三缴纳资金占用费;超过十日低于二十日(含),按资金使用额日万分之六缴纳资金占用费;超过二十日低于三十日(含),按资金使用额日万分之九缴纳资金占用费。超过30天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按月息0.8%、1%、1.2%的差别化费率执行。

县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周转资金,根据项目风险程度、对县域经济贡献大小等实行差别化资金占用费率,按月息0.8%、1%、1.2%三个标准执行收取。

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和资金占用费,存在恶意违约的,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办理贷款周转金续贷业务时,借款用途之一应当明确为用于偿还贷款周转金。

第五章  贷款周转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已有贷款到期前30日,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交使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二)企业上年财务报表,以及近期财务报表等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的材料;

(三)企业在原承贷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四)续贷合作银行出具的同意续贷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额度、期限、放款前提条件、用途之一为偿还贷款周转金等内容;

(五)申请贷款周转金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验;合作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可根据日常掌握的有续贷意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情况,直接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推荐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供相应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及时与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沟通协作,对申请企业的贷款额度、续贷资金落实、提交材料齐全真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非合作银行(不能签订三方协议)贷款企业的还贷续贷业务,原则上不予支持。如果能提供银行可以续贷的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措施,企业信用良好,在周转金管理机构无失信、违约记录的,可予以办理。

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日或前一天,将贷款周转金由其贷款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贷款周转金资金回收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即时将企业借用的贷款周转资金足额划转至周转金运行机构贷款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建立贷款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周转金运行机构收取的企业资金占用费除用于运行机构员工工资、办公经费等必要支出外,其余部分全部转入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达1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周转金,经县财政局、工信局共同审核批准,由周转金运行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县财政局、工信局同意,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财务处理手续。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县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贷款周转金本金及利息;风险准备金如有结余,连同本金一并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本属非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仍隐瞒且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后,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的,取消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三十条  借款企业落实续贷审批书各项前提条件后,合作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应由合作银行至少按企业借款额50%的比例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支付违约金,并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县工信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贷款周转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运行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对周转金运行机构、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企业以及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金损失的,依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财政局会同人行唐河支行、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除还贷周转业务和县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以外的投融资活动应按照《唐河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唐政〔202010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河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唐政办〔20163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唐河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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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112410365032 文       号 唐政办〔2020〕23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4 10:36:5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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