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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编审: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9-26 17:20:00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我县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河南省农业厅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豫农经管〔201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从总则、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附则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总则

综合阐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及政策依据,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不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坚持“农地农用、依法自愿、适度规模、因地制宜”,确保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二)流转当事人

从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三方责任人进行详细阐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本设施,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三)流转方式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集中连片流转,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

(四)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五)流转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指导土地流转双方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告知----初步审核----指导签订----提请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性质查询服务。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六)附则

县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三、政策文件解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解读。

四、政策文件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五、解读形式

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文字形式制作,通过问答方式进行,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解读。

六、咨询渠道

联系电话:0377-68956589

联系地址:唐河友兰大道中段

咨询邮箱:th.cyh[at]163.com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092617200069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26 17:2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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