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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信件标题: 人民法院不为人民办实事,公职人员拿着纳税人的俸禄不履职
来信日期: 2021-06-07 接收日期: 2021-06-17
来信内容: 在河南唐河法院诉讼了一起讨债官司,结果虽然胜诉,债务却没要回来一分钱,还搭进去两次诉讼费。法官说退回第一次撤诉的诉讼费(由于法院未及时审理超时),让留下了银行账号再次缴款签字后,退款说三个月后退费能到账,没想到三年多了依然没到账,神剧般的效率,中间多次去法院催问无果。十年间牙缝里挤出来的血汗钱,拿着判决书就真的没办法了吗?
办理单位: 办理日期: 2021-06-17
办理结果:

 关于反映人翟猛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反映人情况

反映人翟猛,系郭景华丈夫,手机18272758428

二、反映问题

1、未退回诉讼讼费,2、执行不力的问题

三、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郭景华,女,生于1974年月10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水电厂家属院1号。

被执行人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兴达国贸18层。

四、调查情况

接到政府网移交的反映文翟猛反应的问题后,我院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诉讼费为退还情况,经查,2016121日,原告郭景华与被告店连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景华提出撤诉,本院审判员王芳经审查后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另1150元予以退回。但王芳随即退休,该案件退费随即搁置,一直未予退回。

2、案件执行情况,经查,申请人郭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下列民事判决书:1、(2017)豫1328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景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景华于2019220日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豫1328178号。

受案后,本院于201938日向被执行人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期履行,逾期后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9222日提起查询,并对该公司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对该公司法人王文勇限制高消费,对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名下无车无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查询,店连店科技有限公司在我省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7件,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同时,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郭景华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景华表示同意,本案于20196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调查结论

综上,针对反映人所反映的第一个问题,调查人员已与院财务进行联系,待核实后将尽快予以退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反映的第二个问题,案件执行人员前期已按照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执行人员表示将及时与反映人联系,对被执行人财产现状进行评估后依照程序处理该案件。

 

 

唐河县人民法院

202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