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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突发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 编审:陈腾龙 时间:2020-01-28 18:12:44 来源:

南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

突发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切实贯彻落实南阳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病原体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此类的恐怖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务的。


(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2)生产、销售假药情形: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3)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情形: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八)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三、此次突发传染病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南阳市公安局快速响应,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结合两高出台的关于明确突发疫情期间严打20类30个罪名犯罪行为,特发出此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旦发现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南阳市公安局防控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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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12818114936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1-28 18:12:4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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