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政府
唐河县人民政府
导航图标

您的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组织与中介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作者: 编审:民政局 时间:2018-09-04 10:47:13 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一、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成形式;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3、名称的组织形式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中心、院、所、馆、站、社、俱乐部等,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4、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5、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相同;

6、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来命名,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可以将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来命名,尚健在的需经得其本人同意,不健在的需经得其直系后人同意。

    二、名称核准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成立登记申请书(参考申请书模板);

    2、《唐河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自然人举办的,至少两个自然人作为举办者,需提交两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及举办者从事申请业务领域相关的证书证明等材料;单位举办的,需提交相关业务领域的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良好经营记录证明,如财务报表、完税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上材料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4、社工机构的举办者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三、不予核准名称的情形

    1、拟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符合本指南“名称要求”的。

    3、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4、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备注

申请登记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理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六、咨询

     地址:唐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网址:唐河县民政信息网—办事指南—服务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指南;

电话:13523650874

 

 

 

 

 

注意:各申请单位在核准名称之前,请仔细阅读下面的附件。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发(1999)129号  1999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9-04 10:47: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上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下一篇: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