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14〕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4〕16号)要求,科学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类型家庭农场最佳经营规模,培育产业特色鲜明、经营规模适度、经济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按照技术先进、生产绿色、产品安全、管理规范、规模适度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家庭农场的定义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应当纳入家庭农场管理服务范围。
三、制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14〕1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
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4〕16号);
4、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宛农通〔2023〕9号)。
三、主要内容
《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共五章12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的总则,共5条,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定义、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家庭农场名录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二章的申报条件,共2条,明确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一码通”、“随手记”等管理服务情况。
第三章的评选认定程序。共1条,明确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主管部门及认定程序。
第四章的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对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动态监测,对出现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等四种情形的,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五章的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
1、主体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2、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油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达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菜,下同)50亩以上,露地蔬菜80亩以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8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13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从事其它产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年度生产计划、生产销售记录,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及完备的财务账簿等会计资料,运转健康有序。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项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4、生产标准。家庭农场生产方式先进,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程度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采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良种良法配套;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创建,质量可追溯。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要拥有一定的养殖生产设施,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循环生产。
5、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业生产和农户具有明显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6、其它指标。一是土地流转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县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制式合同文本;二是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三是进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赋码;四是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记账;
五、评选及动态管理
办法适用于唐河县区范围内所有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
1、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县农业农村局递交申报材料。
2、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3、认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唐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授予“唐河县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4、监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县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接受一次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发展支持项目。
5、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示范家庭农场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①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②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③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
④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2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唐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彭双全
政策咨询电话:0377-68956589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关于《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112215063789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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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15:06:37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