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唐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后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6日
唐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后设计变更及
工程量增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后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行为,有效控制政府投资资金,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导致政府投资资金增加的,原则上单项合同追加造价不得超过10%。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建设内容的增减、修改等,包括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且影响工程项目投资增加超过中标合同价6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且影响工程项目投资增加超过中标合同价6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且影响工程项目投资增加超过中标合同价2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增加是指原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明显错漏的、不改变原设计标准情况下的构件材料代换,根据现场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各方主体单位及主管部门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共同参与讨论。对于不必要的变更坚决不予通过,对于某些不合理或保守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踏勘工作,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并对其出图质量严格把关。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施工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其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图纸上不能反映,但实际现场确认的涉及隐蔽性工程及确需临时变更施工设计的内容,项目单位要提前告知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会同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现场记录和查验,并由项目单位完善相关变更签证手续按程序报经县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的政府投资资金的增加,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无预备费或预备费不足,超出合同价款的资金由项目单位报经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施工企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包括增加工程量的原因和增加工程量清单)。
(二)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政等按规定需要参加的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编制增量清单及预算,填报工程量变更申报表,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项目单位将变更工程量情况报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评审,并由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
(四)变更后项目总投资未超过原已下达的该项目资金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报经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审批后实施;超过原项目资金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报经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较大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项目单位向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增加工程量的原因和增加工程量清单)。
(二)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政等按规定需要参加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做好现场评估报告。
(三)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现场评估报告,重新组织设计评审后拟定增量清单及编制预算,并填报工程量变更申报表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项目单位将变更工程量情况报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并由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
(五)变更后项目总投资未超过原已下达的该项目资金计划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超过原项目资金计划的,由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项目单位向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增加工程量的原因和增加工程量清单)。
(二)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政等按规定需要参加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做好现场评估报告。
(三)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现场评估报告,重新组织设计评审后拟定增量清单及编制预算,并填报工程量变更申报表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项目单位将变更工程量情况报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并由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
(五)项目单位将变更工程量情况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新增工程量进行招投标。
(一)新增工程量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
(二)原施工企业不再具备施工资质的。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进入工程结算。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工程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而且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审核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和增加工程量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县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审批单位应精简和规范审批程序,统一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即审即办”,一般应在当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的,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网上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勘察单位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或提供虚假勘察报告资料,造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单位因工作原因造成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而进行设计变更的,或设计变更后再次进行变更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与施工单位或项目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擅自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或采取非法手段串通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进行设计和工程量变更的,或其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涉嫌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的,涉嫌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后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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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40709350046 | 文 号 | 唐政〔2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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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09:35: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THZF-411328202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