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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编审:县政府办 时间:2023-07-12 09:10:00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唐政办〔2023〕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1日

 

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  相关单位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违法使用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县交通、水利、应急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布局和用地标准

第五条  乡镇和村庄规划应当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要承诺保证符合村庄风貌管控、建筑质量安全,乡镇、村提供便民服务,简化审批流程。  

第六条  新规划的农村宅基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七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申请:

(一)无宅基地的;

(二)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农户住宅的,在该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承诺书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

(一)村民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3个工作日内)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把关(15个工作日内)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并留存照片,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四)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审(1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乡镇村民宅基地审批工作联审牵头部门(简称为联审牵头部门)。

联审牵头部门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收到村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联审内容如下:

1.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

2.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3.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部门的,联审牵头部门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联审牵头部门根据联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照利用空闲宅基地审批、原址翻建审批、新增用地指标审批宅基地等分类进行统计,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乡镇每年年底前要组织开展下年度辖区内新增宅基地用地需求摸底调查,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台账,以乡镇为单位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统计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第四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十三条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十四条  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应当将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情况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备。

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

第十五条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转让人、赠与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转让、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准且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鼓励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三)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条规定收回农户宅基地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补偿,或再行分配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第十八条  退出、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退出、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建设用地;富余的土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或用于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发展乡村产业等;涉及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的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宅基地所有权人职责,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在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并落实“五到场”制度(放线验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地上主体建筑施工逐层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配套设施建设到场)。

各村设村级协管员1名,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村级巡查台账,全程参与“五到场”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宅基地审批及后续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的执法主体,要落实“三到场”原则(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公正文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对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建房、乱占耕地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处理。

联审牵头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协同相关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互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docx

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附件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附件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附件7: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docx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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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71209100057 文       号 唐政办〔2023〕38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12 09:1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THZF-411328202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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