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履行签批手续和启用程序,按照签发批复把关用印。
二、镇党委、政府印章的使用:属于全镇性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重大人事、财政等事项,用镇党委印章的,必须由镇党委书记签批,用镇政府印章的,必须由镇长签批;属于镇党委各支部、镇政府内部各办、站、中心、各村(居)委等正常性工作,先由各支部、各办、站、中心、各村(居)委盖章后,由镇主管副职领导签批。
三、用印实行登记,不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四、用印清晰、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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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031608584649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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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08:58:46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