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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数据分析调查报告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数据分析调查报告

作者: 编审: 时间:2020-08-28 11:24:36 来源:惠州监狱课题组

  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检验“产品合格率”的核心指标。为深入践行治本安全,促进监狱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惠州监狱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2月,对自2009年搬迁后至2017年的15052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进行全面普查,深入调查重新犯罪人员的特点,分析重新犯罪原因,为科学认识罪犯和科学改造罪犯提供重要参考。

  一、重新犯罪现状

  (一)整体重新犯罪率。

  监狱与惠州市公安局开展合作,派出专职调查员驻点惠州市公安局情报中心,运用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逐一排查。经查实,共有1543名刑满释放人员有重新犯罪记录,重新犯罪率为10.25%。(二)重新犯罪趋势。

  从2009年至2017年,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呈波浪型曲线。重新犯罪率在2009年出现一波峰值,2010年之后出现第二波增长趋势,至2014年达到顶峰,2015年开始逐年下降。

  (三)两次以上重新犯罪情况。

  经统计,2次以上重新犯罪概率随犯罪次数的增加呈现下降趋势,以全体刑释人员为基数,多次重新犯罪的人数随重新犯罪次数的增加而递减。但以前一次重新犯罪的人数为基数,则呈现较为稳定的趋势。例如,四次重新犯罪人数在三次重新犯罪人数中占17.31%,与三次重新犯罪人数在二次重新犯罪人数中所占比例相当。

  (四)重新犯罪人员的犯罪类型构成。

  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重新犯罪的犯罪类型以盗窃类、涉毒类为主。刑释人员出监后有一次重新犯罪的,盗窃类犯罪占38.3%,涉毒类犯罪占17.95%。有二次重新犯罪的,盗窃类犯罪占59.16%,涉毒类犯罪占10.31%。

  在重新犯罪的犯罪类型中,盗窃类罪犯的首次犯罪类型与重新犯罪类型一致比达到66.89%,涉毒类罪犯的首次犯罪类型与重新犯罪类型一致比达到72.52%。 (五)重新犯罪人员的年龄结构。

  通过对惠州监狱刑释人员的年龄构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首次犯罪的人员年龄主要在40岁以下。首次犯罪人员年龄20岁以下(含20岁)占22.74%,20-30岁(含30岁)占41.29%,30-40岁(含40岁)占22%,40-50岁(含50岁)占10.72%,50岁以上占3.25%。刑满释放人员中重新犯罪人员主要以青年为主。其中,20-30岁的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高达47.7%,30-40岁的达31.76%。可见,青年是首次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主要年龄关口。

  (六)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结构。

  调查发现,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3.21%,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占41.48%,两者共计占到重新犯罪总人数的94.69%,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不高。

  (七)重新犯罪人员原判刑期结构。

  通过对比原判刑期结构,首犯刑期在1年以下的重新犯罪人员占14.65%,1-3年的占61.18%,3-5年的占18.41%,综合以上数据,首犯刑期5年以下的重新犯罪率高达94.24%,可以看出,首犯为短刑期的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率较高。

  (八)重新犯罪时间间隔趋势。

  从出监后重新犯罪的间隔时间分析,重新犯罪的概率,随间隔时间的增加呈现递减趋势。出监一年以内重新犯罪率最高,达到39.73%,1-2年的重新犯罪率次之,达26.25%,两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高达65%以上。

  二、重新犯罪情况原因分析

  通过对重新犯罪的数据分析和对部分重新犯罪人员的访谈调查,发现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在犯罪类型、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首犯刑期上有着明显的关联。

  (一)重新犯罪的犯罪类型以盗窃类、涉毒类为主。通过对数据分析,刑满释放人员出监后有一次重新犯罪的,盗窃类犯罪占38.3%,涉毒类犯罪占17.95%。有二次重新犯罪的,盗窃类犯罪占59.16%,涉毒类犯罪占10.31%。其中,盗窃类罪犯的首次犯罪类型与重新犯罪类型一致达到66.89%,涉毒类罪犯的首次犯罪类型与重新犯罪类型一致达到72.52%。盗窃类和涉毒类罪犯不仅具有极高的再犯罪可能性,而且他们重新犯罪的犯罪手段、犯罪类型还与第一次犯罪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贫富差距的社会问题,刑释人员对目前的社会问题和生活现状会产生较强烈的剥夺感,即是自身处境与社会现实相脱离,这种剥夺感的差距越大,越会导致他们产生消极的情绪,如愤怒、焦虑、怨恨。二是盗窃类和涉毒类罪犯普遍道德观念较差,好逸恶劳,他们习惯于不劳而获,贪图享乐,自我中心。在生活中缺乏必备的谋生技能和手段,只能通过违法犯罪来满足自己物质和身体上的欲望,种种原因导致他们的犯罪恶习较难改变。三是在服刑期间,他们思想未得到充分的转变,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进取,不愿意付出,原先的思想、行为模式仍未发生本质改变,一旦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对自己的牢狱生活心生不满,在外界的刺激下,很容易采取原来的犯罪手段进行牟利,寻求自身需要的满足,这也导致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重新犯罪人员年龄结构以青年为主。在首次犯罪和重新犯罪中,犯罪的人员年龄结构都以青年为主。其中重新犯罪人员中,20-30岁的年龄阶段高达47.7%,30-40岁的为31.76%,青年是重新犯罪的主要年龄关口。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的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首先,青年在生理上处于蓬勃向上的发展阶段,生理需求旺盛,精力充沛,具有重新犯罪的身体素质条件。但是,这类人员心理素质跟不上身体的发育,思维相对简单,容易感情用事,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情绪不稳定,一旦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刺激,很容易铤而走险。其次,青年处于高度的社会化进程当中,可塑性强,但社会阅历较浅,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拒腐蚀能力差,面对社会上的不良诱惑,容易深陷其中,往往不知不觉“从众同流”。再次,大部分青年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更渴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同,但因为有犯罪经历,加上家人对他们的孤立、排斥,在就业上也容易受到歧视。在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下,特别是经历了就业的挫折,家人的冷漠之后,造成他们没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情感生活,无法融入到主流社会当中去,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态。

  (三)重新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数据显示,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到重新犯罪总人数的94.69%。同时,我们将重新犯罪情况与总体样本进行了比对,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只有小学学历,有的只念过几天的初中。文化素质低,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什么事情做了会受到法律制裁,有的知道自己是在实施犯罪,可究竟会如何量刑,会判多久,并不清楚。有的甚至心存侥幸,认为只有总结上次犯罪的经验教训,计划再周密些、详细些,就不会被抓获。还有很多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会产生“把坐牢的时间补回来”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容易聚集在一起,形成特有的不良文化氛围,如“哥儿们讲的是义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当今社会就为钱”,在这种的观念氛围的引导下,容易故态复萌,重操旧业,导致重新犯罪。

  (四)重新犯罪人员原判刑期以短刑期为主。刑释人员中,首犯为短刑期的,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率较高。数据显示,首犯刑期在1年以下的重新犯罪人员占14.65%,1-3年的占61.18%,3-5年的占18.41%,也就是说,首犯刑期5年以下的重新犯罪率高达94.24%。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重新犯罪的短刑犯有三个特点:一是改造时间较短,思想消极。大部分存在混刑度日的观念,他们改造意识淡化,在服刑期间没有明确的改造观念和改造计划,不能很好的反思自己的犯罪根源,认为自己刑期短,没有减刑或假释的机会,在改造中得过且过,不求上进。二是刑期较短,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这部分罪犯所犯的罪行较轻,因此被关押之后觉得只是走走过场,表面上逢场作戏,实际上依旧我行我素,觉的警察拿我也没有办法,在面对法律的制裁时,觉得不过是运气不好。三是这类罪犯易于冲动,报复心强。他们性格固执偏激,遇事情不考虑后果,心胸狭隘,在回归社会后,遇到问题和困难,不是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而是采取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这就导致他们再次违法犯罪。

  (五)重新犯罪间隔时间较短。数据显示,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间隔时间较短。从出监后重新犯罪的间隔时间分析,出监1年以内重新犯罪率最高,达到39.73%,第2年的次之,达26.25%,两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高达65%以上。回归社会两年内是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高峰期”和“危险期”。一方面,刑释人员与社会脱节太久,自身社会适应能力较差,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无法在短时间内重新建立自己的人际圈子和社会资源,部分人员遇到挫折后,发现与自己的内心期望值差距较大,对外界产生信任危机和抵触。另一方面,由于安置帮教工作体制还不完善,在刑释人员的衔接、监督、帮助和扶持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得刑释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导致他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去寻找机会,远离原来的居住地,导致帮教工作脱节,为重新犯罪埋下隐患。

  三、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发挥监狱职能作用,提升罪犯改造质量。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当前的监狱工作中,如何向社会输出没有危害的“合格产品”,保证关得住、管得好,这需要监狱工作转变旧有观念,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好治本安全观,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增加积极因素,减少消极、破坏因素。

  一是开展分类教育。根据刑事个别化原则,对盗窃类、涉毒类罪犯这类罪犯开展犯因性分析,进行针对性的分类教育工作。在监狱改造工作中,监狱警察普遍认为涉黑、涉暴、涉恐类罪犯是重点防范对象,往往觉得像犯盗窃罪和涉毒罪的罪犯掀不起什么大风大浪,对他们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不足。但是在刑满释放的人员中,这类群体重新犯罪率是最高的,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安全稳定。监狱警察在管理教育这类罪犯的时候,不仅要确保监管安全,更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起改造好罪犯就是保社会安全的意识。针对这几类罪犯开展犯因性分析,了解其人格特点和犯罪原因,加强普法教育,强化管束。比如,对涉毒类罪犯开展涉毒违法性教育,让其明白吸毒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是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盗窃类罪犯开展行为训练,坚持惩戒与表扬相结合,培养他们形成自立自理的生活习惯。

  二是丰富思想教育内容。结合罪犯的年龄特点,对青年罪犯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内容,促使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念。青年罪犯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他们生理上的冲动和心理上的不稳定,但是这一时期的他们接受能力高,学习能力强。结合这些特点,在教育过程中,应采用积极、正面、肯定的教育方式,定期开展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主题的各类活动,将理想信念教育贯穿改造的始终。在执法上做到公平公正,对违规违纪的人员一律严格处理,不能有所偏袒,让其认可并且服从管理,消除抵触情绪。同时,引导他们认罪伏法,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树立正确的改造意识。青年罪犯群体普遍思维活跃,监狱在管理理念、思维方式和教育手段上要换位思考,采用平等沟通的方式,消除沟通上的“代沟”,激发他们的潜在动力。依托亲情帮教,搭建亲情的桥梁,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支持和温暖,在充满希望的环境中改造。

  三是大力开展文化教育。监狱要对罪犯的文化程度进行全面排查,针对不同罪犯的文化水平,加强文化教育。对于初中文化以下的罪犯,有针对性地调整教育改造方案,深化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消除他们蒙昧无知的状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改造过程中,要结合低文化程度罪犯的群体特点以及他们出监后的谋生计划,与社会机构密切合作,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社会需求,选择培训项目,打造集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创业培训于一体的综合培训体系,尽可能安排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罪犯参加感兴趣的职业技能培训,让这类罪犯在出监前掌握一门以上的谋生技能,为罪犯刑满释放后自食其力奠定基础。

  四是建设分级分类改造制度。加快推进监狱分级分类改造建设,制定相应的制度,提升短刑犯的改造成效。短刑犯一般是指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罪犯。首先,在分押分管方面,短刑犯的劳动改造和教育时间较短,因此,监狱因根据实际成立专门的短刑犯监区和分监区,进行分押管理。其次,根据他们刑期特点制定分级处遇,在管控措施、处遇等级、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方面区别对待。再次,由于短刑犯的服刑时间较短,在出入监教育方面时间、教育内容方面应与其他长刑期罪犯有所区别,应适当缩短他们的出入监教育时间,如取消或缩短现行三个月的出监教育(社会适应性培训),这样有利于他们更好的参与到劳动改造当中,让他们形成多劳多得的观念,锻炼罪犯吃苦耐劳的品格。在教育内容方面,应突出增强规范意识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制定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计划,尤其是加强对异常言行的短刑犯的矫治。最后,加强短刑犯职业劳动技能培训,有效促进他们习得一技之长。由于短刑犯刑释就业难、重新犯罪率高,监狱应坚持市场导向需求原则,结合短刑犯的个人就业意愿,加强短刑犯的技能培训,引进一批市场需求高、培训周期短的技能项目,同时联合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畅通刑释人员的就业通道。让他们在刑期内尽快掌握职业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在培训中,可以适当地开展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技能学习动力,促进自我的改造。

  五是推进帮教工作社会化。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监狱工作社会化方向,通过监狱与社会的合力,让罪犯有人帮、有人管,切实降低重新犯罪率。改造罪犯是一项社会工程,不仅仅是监狱一家的事,罪犯在监狱服刑时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帮教。监狱要促进改造工作社会化,深度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更加适应罪犯改造实际,更加科学的服刑改造计划和对策,建立“监狱—社会—家庭(个人)”社会帮教体系,形成以监狱警察为主,社会兼职人员、志愿帮教者、刑释人员代表共同参与的格局,与多部门共同合作,形成合力,减少与社会的脱节,在心理上与社会接轨,预防重新犯罪。

  六是建立健全刑事政策。建立有利于罪犯改恶从善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机制,加强对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不同的罪犯虽然实施了相同性质的犯罪,甚至基本情节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以相同的刑罚,就很难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对一些主观恶意小,悔改表现突出的罪犯,通过提高假释、离监探亲比例,督促他们认真悔改,消除犯罪恶习,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目的是要促使罪犯改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七是开展回归教育。为了让刑释人员能够尽快适应社会,监狱要加快罪犯回归指导中心建设,对即将刑满出监的罪犯开展回归教育。通过全方位、系统性的回归指导,利用仿真场景学习、模拟社会实训项目等多种方式,让罪犯感知社会场景,在出监前真正掌握社会衣食住行的方式,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做到无缝回归社会、家庭。

  八是构建改造评估体系。构建罪犯改造评估体系,将重新犯罪评估纳入出监前评估,提高评估的科学化水平。在出监前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开展重新犯罪预测,通过制定标准化的重新犯罪评估,对他们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比对测试结果,检验改造效果,从而预测罪犯出监后的重新犯罪可能性。这样有利于备案与刑释人员所在的社区做好交接,对重新犯罪可能性较高的刑释人员回到社会后继续进行矫治和教育。

  (二)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途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社区矫正部门、安置帮教办、公安等部门要重视对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刑释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正常的与其交往,从而减轻这类人员的逆反心理和仇视社会的思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清理导致重新犯罪的环境。社区帮教部门开展对刑释人员的针对性社区辅导和帮教,定期对刑释人员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特别是针对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群体,如对盗窃类的刑释人员,开展社会需求高、培训时间短的职业技能教育;对涉毒类刑释人员,帮助他们开展戒断治疗和心理辅导,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一旦有不良苗头,及时给予制止。社区可采取派人负责、招募志愿者、与慈善机构合作等形式,指派工作人员,对刑释人员进行管理和辅导,如针对社会适应障碍的开展回归适应的心理辅导,对青年群体的进行再就业技能辅导,对盗窃类、涉毒类群体开展时事政策法规等知识性辅导。三是加强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对他们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例如,部分文化水平较低的刑释人员,应鼓励、帮助他们继续求学,学习掌握新的职业技能。绝大部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是缺乏社会保障,可通过立法等方式,将生活困难的刑释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给予保障,有利于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四是为刑释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帮助他们自谋生路。各部门除了广开安置就业门路外,还可以创造、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就业岗位安置刑释人员,重点解决“三无”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工商、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他们自己创业。

  (三)加强家庭的干预力度。家庭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首先去处,家庭成员是其回归社会后最先见到的人,家庭成员的态度和对待方法会直接影响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行为表现。和睦的家庭会让刑释人员产生基于亲情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特别是刑释初期,家庭成员如果能及时给予关心、尊重、信任,则更能帮助他们消除对社会的仇视和对抗情绪。家人对刑释人员的教育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期望过高,如果发现刑释人员的不良行为或有重新犯罪的征兆时,要及时批评指正,有明显进步时要给予鼓励表扬。对于那些家庭环境恶劣、家庭关系不良、家庭教育缺失,不利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社区组织、司法部门应加强协调、帮助,做好心理调适和行为指导。

  (四)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针对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群体,当地公安、司法、社区等部门应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根据跟踪调查系统,加强对盗窃类、涉毒类和抢劫类刑释人员在2年内进行跟踪复检,保持对他们的动态跟踪管理,形成帮教、跟踪和预防紧密结合的良性循环。对预防重新犯罪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应联合开展调研,从实际出发,研究预防重新犯罪的方法、措施和对策。

  通过本次调查,我狱完成了狱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下一步,监狱将组织开展重新犯罪具体原因分析,通过走访调查、面谈、心理研判等手段,深挖重新犯罪根源,为探索新型改造模式、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持,进一步提高“输出产品”的合格率,推动治本安全观在监狱落地见效。

  组 长:陈强义(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

  组 员:黄启鹏、蔡泽凡、黄义飘、卢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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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82811243669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8-28 11:24:3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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