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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 部分职能转由安监部门承担

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 部分职能转由安监部门承担

作者: 编审:杜永轩 时间:2016-09-06 11:31:47 来源:

       近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再作重大调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等对象为企业的监督职能,全部从卫生部门转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根据《通知》,原《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履行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等相关标准、对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和督促、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改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承担。安监部门增加的职能还包括: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和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通知》提出,调整后卫生部承担的职业卫生职能包括: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的职能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将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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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3082318270053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9-06 11:31:4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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