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唐河县人民政府
唐河县人民政府
导航图标

您的位置:

首页

 > 

少拜寺镇:法庭开在百姓家门口

少拜寺镇:法庭开在百姓家门口

作者: 编审:郭倩 时间:2015-08-28 08:26:41 来源:

   “走,看看去,唐河法官来审案啦”,8月27日,在唐河县少拜寺镇西大街北十字口旁,人声鼎沸,车流不断。附近的村民听说县法官在街上开庭断案,纷纷汇聚于此,一睹当代“提刑官”们妙手神断精彩的画面。

    上午10:20分左右,当国徽、法庭标语、桌椅、原告被告牌、话筒等审判用具准备完毕后,随着响亮的法槌一声敲起,庭审现场立刻肃静,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宣告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的原告吕某(年龄10周岁)是未成年人,特委托其代理人出庭诉讼,两被告周某、王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案件的起因为:2015年3月17日,在少拜寺镇正月二七庙会上,该镇的铝材销售商周某购买临镇的铝材供应商王某的一扇铁门,因为庙会上车辆拥堵,在与周某通话后,王某便将铁门停靠在沿街一户门口,因走时匆忙,铁门靠的过陡,导致吕某等几个未成年人在此处玩耍时被倾倒的铁门砸伤,王某腿部出现3处骨折,被送进医院治疗。因私下调解不成功,王某的监护人随将周某、王某告上法庭。

    唐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始发地离县城较远,原告又是未成年人,便把案件放在案发地现场公开审判。经过县法官杨基石庭长宣读原告起诉书、原被告双方答辩、原被告举证、案件证人举证等几道庭审程序,最终在县法官积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原告监护人主动承担一定的赔偿费,被告周某赔偿吕某2余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吕某1.5万元,原被告双方对调解意见均无异议。

据县法院杨基石庭长介绍:民事赔偿案件一般涉及的赔偿金额都较大,而民事诉讼人的经济条件有限,法庭开设在村民家门口的做法,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可以达到“办好一起案,教育一大片”、“四两拨千斤”连锁的社会效益,对一个地方的和谐稳定意义非凡。

                     


主题词:少拜寺镇:法庭开在百姓家门口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15082808234593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8-28 08:26:4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上一篇:文峰街道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学习教育活动
下一篇:古城乡五举措加强信访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