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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起草说明

作者:唐河县烟草专卖局 编审: 时间:2021-11-02 10:06:00 来源:唐河县烟草专卖局

《唐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起草说明

唐河县烟草专卖局为深化拓展“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适应“十四五”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对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必要性及背景

(一)法律依据变化。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相较以往,该细则突出了“合理性”,与以往规定相比,更为科学合理。

(二)县辖区现状。

2016版合理布局规定出台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增长过快,导致了零售点的平均市场份额缩减,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竞争加剧,甚至产生了卷烟二次批发、低价抛售等问题,另外一些经营非烟商品其他类业态市场主体,如美容美发计生用品、五金杂货店等进入烟草制品零售行业,其经营能力有限,部分从业者将从烟草公司购进的卷烟货源转手倒卖,既扰乱了市场流通秩序,形成无序、恶性竞争,也不利于卷烟货源这一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不利于烟草零售业高质量发展。

(三)控烟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过快增长,导致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机会增多,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根据以上理由,有必要修订2016版合理布局规定。

三、起草过程

1、自20217月起,唐河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市场调研结果,针对草拟的《唐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组织专人进行讨论修改,修改后南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审核;

2、经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审核后,唐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审核意见逐条进行修改,完稿后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县局法规部门进行法治审查;

3、经审查后,唐河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8月16日在唐河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唐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4唐河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9月16日在唐河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公告,面向公众征集参与听证会人员;

5.唐河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9月23日在唐河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参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接受社会监督;

6.唐河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9月30午邀请各方代表在县烟草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唐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会后,唐河县烟草专卖局综合各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唐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专〔2010〕234号,即《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法〔2020〕205号,即《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主要内容

唐河县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河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划分区域范围,科学计算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指导数。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因素,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作为参考,动态调整零售点指导数,及时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等情况。

第六条各区域单元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

第九条对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1.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军队营区、厂矿、封闭式景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

2.商业步行街、繁华街道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3.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3个;

4.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或机场内部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总量不超过2个;

5.监狱生活区、大型建筑工地等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三)300人以上的自然村,现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没有零售点的可以增设1个。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本规定第十条限制,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设置:

(一)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的便利店;

(四)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置1个零售点;

(五)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六)其他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受第十条的限制,优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2.烈属;

3.低保户;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三)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四)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回收寄售、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医药保健、化妆品、母婴用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珠宝、金融证券、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工艺美术、棋牌、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散酒加工经营、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修理修配、加工行业、糕点店、彩票站、茶叶店、照相馆、书店以及其他单一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理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门卫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

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被拆迁或征用;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规定出台之前已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定限制。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设置区域内已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村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测量标准

1.“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详见附件1)。

1)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3)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4)经营场所位于两个及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的房屋,且该房屋有两个以上内部相通的大门,以离最近零售点的大门所在的区域或路段的布局标准为准。

5)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3.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五)商业步行街、繁华街道、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由烟草部门定期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信息目录,并进行公示。

(六)存在安全隐患,是指存放化工、农药、油漆、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七)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内”、“不超过”、“不得超过”、“范围内”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 20日实施的《唐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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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110210060039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02 10:06: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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