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2024】7号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2〕8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借鉴周边县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意见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和担保公司合作的业务中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
二、在业务逾期后,首先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担保公司发出偿债通知,督促其尽快偿还;并及时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包含担保公司)提起诉讼,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执行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含担保公司)的资产,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由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分担。代偿后由担保公司再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唐河县人民政府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分担及代偿程序意见.pdf
关于《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分担及代偿程序意见》的政策解读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分担及代偿程序意见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062816190581 | 文 号 | 唐政【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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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16:19:05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THZF-4113282024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