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唐河县人民政府
唐河县人民政府
导航图标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编审:县政府办 时间:2023-11-22 14:50:49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唐政办〔2023〕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1日

 

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依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4〕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等标准,并依法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油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达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的,设施蔬菜(含瓜菜,下同)50亩以上,露地蔬菜80亩以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8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13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从事其它产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年度生产计划、生产销售记录,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及完备的财务账簿等会计资料,运转健康有序。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项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四)生产标准。家庭农场生产方式先进,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程度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采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良种良法配套;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创建,质量可追溯。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要拥有一定的养殖生产设施,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循环生产。

(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业生产和农户具有明显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2021年后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县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制式合同文本)和清册;

4.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5.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情况;

6.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使用情况

7.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8.农场参与或直接开展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县农业农村局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三)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唐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授予“唐河县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接受一次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发展支持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docx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112214504957 文       号 唐政办〔2023〕67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22 14:50:4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THZF4113282023025
上一篇: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下一篇: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