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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县林业局 编审:县政府办 时间:2022-08-18 09:55:00 来源:县林业局

唐政〔202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唐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7日

唐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集体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集体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简称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林营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林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权利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一并变更。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流入方依法开展林地经营、参加森林保险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的登记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审查及合同备案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集体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监督流入方的森林资源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合法有序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证期限以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林地承包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需经得原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

(一)流出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

(二)林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承包合同;

(四)林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利人书面同意的;

(五)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权利处分的;

(六)属于生态公益林的;

(七)依法不得进行流转的。

第十条 林地经营权证初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林业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审核。县林业局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证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合格后,对符合流转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

(四)由两名以上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流转林地的四至边界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并将勘察、调查结果在流出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地予以公示,期限10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登记机关。

(五)公示。审核通过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由县林业局在林地所在组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六)登记。公示期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由县林业局造册登记,县政府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七)《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后30天内报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宗地《初始登记经营权证》原件。

(四)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五)申请登记公示情况证明。

(六)承包或流转合同原件。

(七)流入方项目经营方案的可行性材料。

(八)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九)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材料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出让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二)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或者森林、林木等附着物单元的不动产单元编号和经营权类证书编号,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内容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林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公益林补偿费、林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抵押担保、建设附属设施,以及合同期满时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应当引导和推荐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作为参考文本,为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异议主张依法成立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报县政府颁发林地经营权证。

第十七条 林地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发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变更或者注销时,除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林地经营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时,应同时在林地流出方原经营权证上注记该宗地的流转期限、流转内容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信息,并对原经营权证的经营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限进行依法限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经发证机关调查,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公告作废,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唐河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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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81809550097 文       号 唐政〔2022〕24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18 09:55: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THZF-4113282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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