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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河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县财政局 编审:县政府办 时间:2020-04-06 16:06:00 来源:县财政局

唐政〔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唐河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6日


唐河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唐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唐河县财政局为唐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并对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工会组织,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批准县属国有企业章程;

(二)委派县属国有独资公司除职工代表外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外部董监事代表;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对县属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奖惩方案另行制定;

(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章  架构管理

第七条  唐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利润规模分为三档:重点骨干企业、重点企业、一般企业。

(一)重点骨干企业:总资产规模10亿元以上,或年利润不低于5千万元。

(二)重点企业:总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或年利润不低于1千万元。

(三)一般企业:除重点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外的其他县属国有企业。

第八条 县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享受正科级待遇,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享受副科级待遇。

第九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企业应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定岗定员,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执行内部考核。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依法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购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交易、清产核资等“三重一大”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本企业的产权登记,及时上交经营利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本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企业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至少每年应清查盘点1次。企业必须做到财产物资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投资、出租、处置及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企业投融资。参照《唐河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二)资产出租。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资产出租报县财政局审批、经公开招租程序方可进行。企业因招商引资等事项需出租、承租国有资产的,经县委县政府另行批准,按批准内容执行。

(三)对外捐赠。企业单笔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由县人民政府审批,1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的国有资产核销、转让或产权交易,按规定报县财政局批准或备案,需县政府批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设立国有企业。

第十六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的,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

(三)企业经营目标;

(四)组建方案(包括经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薪酬制度、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同意成立企业后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需批复事项由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

(一)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场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规模等重大事项变更;

(三)重大投资、重组、收购、发行债券等行为引起权益变动。

第十九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撤销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的撤销,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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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40616060010 文       号 唐政〔2020〕9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06 16:06: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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