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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审:县政府办 时间:2022-06-01 10:27:14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政办〔202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0日

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企业群体,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加快我县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全县专利创造、挖掘、维持、服务、运用相关及获得中国品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著作权(版权)市场主体的资助和奖励,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以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唐河县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

(一)本县新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外地已授权变更备案至本县的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的资助;

(二)对已授权发明专利维持阶段的资助;

(三)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资助奖励;

(四)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奖补;

(五)对版权质押融资的奖补;

(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

(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

(八)对获得著作权(版权)的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注册或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根据唐河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专利的资助

第七条  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照“资助发明、授权优先、部分资助”的原则,坚持质量导向和强基导向。

第八条  对本县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新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新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唐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已经授权但未取得证书的,需提供授权通知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九条  积极推动专利实施和专利许可,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发明专利、研发成果在唐河转化。对从外地转入本县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唐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变更过的发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条  对本县企业引进的优秀外地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成效显著的(应属非关联交易),除给予上述资助外,可依据技术交易额给予10%比例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除中国以外的二十国集团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对在除中国以外的二十国集团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向二十国集团成员、新加坡、欧洲以外国家和地区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授权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申请。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唐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阶段提供国外专利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授权后提供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二条  本县专利权人实施PCT专利申请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唐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PCT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三条  对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前10年(含第10年)所交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第11年-20年所交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年费资助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唐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官费缴费发票(通过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费发票);

(四)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四条  每年对上年度优秀发明专利、优秀发明人进行评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10件奖励5万元,10件以上奖励10万元;其它专利授权10件以上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高价值专利予以奖励,其金额为当年的年费额度。

第三章  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强企。对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市知识产权强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强企备案,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备案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多层级强企备案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知识产权强企奖励申请表;

(二)强企培育备案相关文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唐河县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对获得中国品牌和著作权(版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鼓励企业和组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注册普通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在河南省新闻局取得著作权(版权)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1000元;完善境外商标激励资助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注册,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对在马德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港澳台地区成功取得境外注册的商标,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所有人,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给予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质押融资的奖补

第二十二条  积极帮助我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缓解资金紧张,解决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等直接费用给予奖补资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应为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融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唐河县辖区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第三方签订了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请单位已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申请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的权利人。

(五)申请单位贷款合同中质押的专利权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著作权(版权)需在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作品自愿登记,有作品登记证书。

(六)申请单位同一个贷款项目中质押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的评估值不低于总贷款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3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融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3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资助不得超过3年。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项目收集、审查、管理、监督,根据知识产权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提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经县政府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经费;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格。对骗取资助奖励的,全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支持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纠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所有的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相应原件由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验,涉外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文之日起执行。原《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河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唐政〔2014〕31号)、《唐河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唐政〔2014〕30号)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奖补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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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60110271451 文       号 唐政办〔2022〕23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01 10:27: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THZF-4113282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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