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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审: 时间:2023-12-15 10:16:15 来源:

宛政办〔202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37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过程跟踪,优化考评方式,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分为县(市、区)类(邓州市、卧龙区、宛城区、方城县、社旗县、南召县、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镇平县、新野县、唐河县、桐柏县政府)和功能区类(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和市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各县级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结合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和工作实际,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方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实现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建档备案,综合运用于年度评价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级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促。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级政府开展抽检监测、舆情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级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各县级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各县级政府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级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

(七)结果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级政府,并抄送市直相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县(市、区)类考核得分排在前6名、功能区类考核得分排名在前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县(市、区)类得分排在6名以后、功能区类考核得分排名在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级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级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者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 各县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县(市、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约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县级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121510161532 文       号 宛政办〔2023〕48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15 10:16:1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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