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个部分:总则、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与审批、闲置宅基地利用、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制定本《办法》的文件依据、适用区域、宅基地的定义以及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布局和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新规划的农村宅基地有限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三部分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申请。
(一)无宅基地的;
(二)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农户住宅的,在该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乡镇政府不予批准情况: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承诺书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审批流程:
村民提交申请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讨论(3个工作日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把关(15个工作日内)--(四)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审--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部分闲置宅基地利用。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在村民申请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落实“五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三到场”原则,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联审牵头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协同相关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县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解读;
解读人:殷宪平;
政策咨询电话:68939603
四、解读形式。
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文字形式制作,通过问答方式进行,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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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71800000058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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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00:0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