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唐河县司法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司法鉴定服务市场氛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南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南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南阳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河县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信用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司法局承担法律服务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真实、独立科学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级分类,依据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抽查检查信息、年度(检查)考核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业务范围、住所、许可证有效期等信息。
司法鉴定行业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执业证号、执业类别、职称、执业证有效期等信息。
第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根据《南阳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中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结果。
第八条 抽查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约谈和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 县司法行局未按规定采集、记录、披露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披露不真实信息,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县司法局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动态评价。一个信用周期的基准分为 85 分,根据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按《唐河县司法鉴定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执行 (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行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A 级为优秀,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信用评分 80-89分;C级为中等,信用评分 70-79分;D级为较差,信用评分60-69分;E级为差,信用评分低于60分。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 A 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后 2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办理司法行政审批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在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组建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 2 个信用周期的激励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不再享受上述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 B 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 C 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约谈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要求其采取措施规范执业行为。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 D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 E 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后 2个信用周期内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并在信用中国(南阳)网站予以推送。
第四章 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行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于信用周期结束后 15日内,通过县司法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 15日。
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信用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调整并重新公示。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 B 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为 2个信用周期,期满可自然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日常管理、抽查检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执业活动查处等工作中,积极开展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宣传,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诚信执业氛围,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唐河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唐河县司法鉴定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唐河县司法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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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3180000002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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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00:0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