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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唐河县统计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作者:县统计局 编审:县统计局 时间:2023-06-20 08:49:16 来源:县统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工作,规范我局统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统计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条 统计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统计执法活动时严格按照《唐河县统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或法人单位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七条 统计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统计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现场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唐河县统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

 

 

 

2023615日

唐河县统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docx


主题词:唐河县统计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062008491650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20 08:49: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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