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唐河县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6日
唐河县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提升行动方案
为解决我县畜禽粪污环保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治理水平及设施配建标准,规范全县畜禽养殖行为,推动养殖生产生态协调发展、绿色转型,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聚焦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能力不足的短板和顽疾,以治污设施的建设和提升为主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行动,彻底解决农村畜禽散养污染问题,为推动全县畜牧业绿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行动,使全县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备率达到100%且运行效果良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左右。
三、行动内容
本次提升行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生猪存栏20-200头、牛存栏5-100头、羊存栏50-500只、禽类2000-10000羽)为主体,自2023年5月4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澄清底数阶段:5月4日至5月15日。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基数,登记造册,对照标准建立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污染设施问题台账,做到情况熟、底数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污染设施问题台账于5月15日前交县畜牧发展中心环保办315办公室。
(二)整改提升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
县畜牧发展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建立联合行动专班,根据每个养殖场户建设任务,实行“一场户一策”,督促指导养殖场户配备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实行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零排放,杜绝直排乱放污染环境行为。
1.分类施策:对主动退出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限期退出养殖,清理周边遗留粪污,报畜牧发展中心备案,由辖区乡镇(街道)监督管理,各行政村(社区)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复养;对继续养殖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要按照养殖种类和数量分类治理,做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继续从事养殖又不愿意治污、造成污染的养殖场户,由乡镇移交环保部门处理;问题严重的,由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2.明确标准: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设计规模进行设施配套建设;复养的养殖场实行乡村报备制度,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达标后方可复养。
①收储设施。必须在建设有雨污分流设施的基础上建设收储设施。沉淀池或收集罐(玻璃钢罐)的容积按养殖实际存栏量设计(猪1.5立方/头;其它按猪当量计算:1头猪=30只蛋鸡=60只肉鸡=0.1头奶牛=0.2头肉牛=3只羊)。②还田设施。配备消纳还田设施或相应管网。
(三)考评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养殖场户设施装备经测试运行正常后,由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发展中心会同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同时,按照需整改提升养殖场户的总量及建设提升质量对乡镇(街道)进行综合考评排名。
(四)长效管理机制阶段
验收结束后建立以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发挥乡镇(街道)主体监管责任,定期排查巡查,常态化督促问题整改,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养殖粪污经工艺处理达到还田标准后,消纳前需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建立消纳台账,由县乡联合行动专班进行抽查;二是畜牧发展中心成立6个畜禽污染防治督查组,不定期到分包乡镇(街道)进行督促抽查检查,充分发挥服务、监督、指导作用;三是建立乡、村、组三级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养殖污水零排放,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畜牧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信社、效能中心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发展中心,负责协调相关具体事项,抓好工作落实,保证圆满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加强指挥调度,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是本次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组织者,负责属地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登记造册,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立台账档案。县畜牧发展中心是本次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提升行动的牵头单位,负责上下联络、汇报协调、参与督查检查、工作考评、组建专家验收组和联合行动专班日常工作运行。县生态环境局是本次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提升行动的执法主体,负责配合乡镇(街道)依法强制关停取缔禁养区内不按期关停的畜禽养殖场;对列入本次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户,不配套治污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理;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检查和考评等工作;建立定期研判制度,对渗坑排污、固体排污依法打击,杜绝乱排、乱堆粪污行为,引导规范养殖生产行为,营造有利于全量收集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环境。县财政局负责本次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提升行动政策资金落实和经费保障工作,参与畜牧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督查检查工作。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推进。县提升行动工作专班成立由畜牧发展中心和生态环境局组成的常态化工作督导组,同时建立工作调度制度,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奖惩措施。行动结束后,对排序位列前3名的乡镇(街道),按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同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扬;对位列后3名的乡镇(街道),按应建未建每户1万元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每个乡镇(街道)最后完成的建设数量(经验收合格),按照每场(户)1000元的标准对乡镇(街道)进行奖励,所有奖励资金扣除处罚资金后余额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先行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支出。
(五)强化资金扶持。针对资金短缺或者有融资需求的养殖场户,手续齐全的即日起可在唐河县农商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贷款,确保养殖场正常运作。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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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51608510031 | 文 号 | 唐政办[202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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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08:51: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