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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管理措施的通知唐财购[2022]3号

作者: 编审: 时间:2022-05-20 00:00:00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优化法定审核程序,压缩各采购环节办理时间。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实行在线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为有效遏制政府采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强化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预算的约束力,各预算单位应当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活动,切实做到“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对无政府采购预算而擅自采购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二、完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及资金预算,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计划实行自动备案,采购人根据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唐财(2020)26号)文件要求,按采购预算金额依法依规自行相对应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送,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编号,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即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将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嵌入流程管理,实行系统自动核对。

    三、履约保证。采购人和供应商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采购人应免收投标、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采购不得拒收。

    四、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定后应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为加快政府采购进度,压缩各采购环节流程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县财政局将对各阶段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规范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也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快资金支付。一是县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的协同推进,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全覆盖,推进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上线实施,加快对接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在线闭环管理。对已在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15日内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二是要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作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必要措施督促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县财政局将对支付进度慢、拖延支付的单位进行通报。

    七、进一步推行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提交预付款保函的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

    八、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各采购单位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落实好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投标产品评审价格扣除提高至1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融资工作。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嵌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告知函,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直达投标企业。

    九、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供应商信用信息记录使用方式。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一是要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采购人诚信档案。将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不良行为进行详细记录,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二是统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三是明确信用记录的使用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2022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管理措施的通知唐财购[2022]3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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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52000000088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5-20 00:0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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