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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唐河县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行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意见

作者: 编审: 时间:2023-04-20 15:55:11 来源: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我县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推行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对符合从轻、减轻法定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对没有从重情节的,不得加重处罚。

(三)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悔过等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致的要同案同罚。

二、清单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从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涉及的法规或者规章中,梳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形成《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予以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增加、变更、减少相关清单事项。

三、执法名词指引

(一)从轻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法者实施处罚。另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四、执法程序指引

(一)当场整改的情形(适用不予处罚)

1.现场整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处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警示告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警示告知书》(附件2),明确对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不得再次违法,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当事人再次违法,本次不予处罚记录将作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

3.证据收集。执法人员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违法情况、整改情况及处置过程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警示告知书》和全过程记录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备案、归档保存,作为发现当事人再次违法时实施处罚的相关证据。

(二)限期整改的情形(适用不予处罚)

1.对当事人无法当场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开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或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2.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案件合议后,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警示告知书》。

(三)立案查处的情形(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现当事人完成整改且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并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案件合议后,依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落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全面推行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同执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依法推进,实施监督考评。推行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关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局政策法规科将对本系统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评。

(三)认真实施,加强信息报送。为更好地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工作,及时掌握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开展情况,请各单位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相关建议意见,有关书面材料报送局政策法规股。

 

附件:1.唐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唐河县城市管理执法领域

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一、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1.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适用条件:(1)初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适用条件:(1)初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适用条件:(1)初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适用条件:(1)初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适用条件:(1)初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6.违法行为: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适用条件:(1)初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7.违法行为: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适用条件:(1)初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1.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适用条件:(1) 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的

(3)配合执法人员执法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处五百元罚款,免除其它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违法行为: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完成后,在限期内完成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3.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4.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5.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6.违法行为: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7.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8.违法行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在限期内恢复绿地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9.违法行为: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结绳晾晒、包裹树木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适用条件: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0.违法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相应责任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1.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2.违法行为:擅自堆放物料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3.违法行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4.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5.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6.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7.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8.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9.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0.违法行为: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1.违法行为: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2.违法行为: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3.违法行为: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适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消除影响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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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42015551174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20 15:55: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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