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此通知: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二、公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引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等级为A的信用主体,原则上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等级为B的信用主体,原则上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等级为C的信用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等级为D的信用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对信用等级好(等级为A、B的视为守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
(二)对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
(三)对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容缺受理服务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对信用等级差(等级为D的视为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二)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机构类信用主体失信信息;
(三)将机构类失信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
(四)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五)个人类信用主体中的医务人员暂停医保服务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六、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展改革、大数据、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医疗保障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主题词:唐河县医疗保障局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12280000005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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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00:0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