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全县0-3岁托育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
公 告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进一步规范我县0-3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0-3岁托育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及幼儿园。
二、备案方法及提交材料
申请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其中,营业执照里的经营范围明确“托育服务”字样)
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3、托育机构专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幼教资格证、保育员证、健康证)
4、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1)自我评价情况说明(附件二)
(2)托育机构房屋、庭院平面图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
(4)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报告。
(5)饮用水安全监测报告
(6)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5、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交的材料原件由县卫健委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表格(包括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四、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的情况
(一)托育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申报并重新备案。
(二)托育机构向原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注销原《托育机构备案书》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属地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四)托育机构停业、歇业必须向所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五、托育机构应当在机构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1、《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2、教师、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保安员、厨师等人员相关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3、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明码标价;
4、托育机构相关制度。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备案咨询
唐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托育机构备案工作进行咨询及政策解答。责任科室:人口家庭科,咨询电话:0377--68922126
唐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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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3071607101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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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16:07:1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