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县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对县级各类证明进行全面规范和清理,经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事项12项,保留38项,现予以公布。
对公布取消、保留的各类证明,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没有列入保留清单的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核确认,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保留清单,并在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附件:1.唐河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唐河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
唐河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县直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 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 意见 | 备注 |
1 | 县税务局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 | 接受外出营业地税务机关管理,避免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 | 取消 | |
2 | 县税务局 |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 银行 | 税务登记时,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取消 | |
3 | 县税务局 | 代征人银行账户相关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银行 | 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 取消 | |
4 | 县司法局 | 婚姻档案证明 | 《办理继承法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继承法》 |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或有关单位 | 办理公证 | 取消 | |
5 | 县农业农村局 | 固定资产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申请人自备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原种)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取消 | 提供有效证件、凭证等办理 |
6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植物检疫部门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CD证设立)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变更)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 | 取消 | 提供有效证件、凭证等办理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检验室、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所在地房管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 | 办理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取消 | 凭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办理 |
8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所在地房管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 | 办理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取消 | 凭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办理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障部门 | 办理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取消 | 提供有效证件、凭证等办理 |
10 | 县医保局 | 职工、居民意外伤害情况说明 | 《河南省社会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参保单位 | 医疗费审核报销 | 取消 | |
11 | 县医保局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 | 《河南省社会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申报单位 | 待遇支付 | 取消 | |
12 | 县卫健委 | 出生情况声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 村委会或居委会 |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取消 |
附件2
唐河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县直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意见 | 备注 |
1 | 县林业局 | 林木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 乡镇、村委会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保留 | 1、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证明取消; 2、采伐集体和片林的证明保留,有林权证的提供林权证。 |
2 | 县人社局 | 反担保保证人工资收入证明及所在单位扣款承诺 |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 反担保保证人所在单位 | 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 保留 | |
3 | 县人社局 |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常住地人社部门 |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 保留 | |
4 | 县人社局 | 灵活就业证明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灵活就业单位及务工地人社所 | 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保留 | |
5 | 县人社局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常住地人社部门 | 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 | 保留 | |
6 | 县人社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政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保留 | |
7 | 县人社局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保留 | |
8 | 县人社局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工伤保险条例》 | 交警大队 | 工伤认定申请 | 保留 | |
9 | 县人社局 | 抢救记录 | 《工伤保险条例》 | 医院 | 工伤认定申请 | 保留 | |
10 | 县人社局 | 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 | 医院、公安等部门 | 工伤认定申请 | 保留 | |
11 | 县人社局 | 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工伤保险条例》 | 医院 | 工伤认定申请 | 保留 | |
12 | 县人社局 | 异地社保机构公章 | 《工伤保险条例》 | 异地社保机构 | 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 | 保留 | |
13 | 县民政局 | 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 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子女能力 | 保留 | |
14 | 县民政局 | 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司法局 | 证明双方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 保留 | |
15 | 县民政局 | 遗体运输证明 | 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署)委《关于遗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 死者亡故时所在殡仪机构 | 用以跨省运输遗体 | 保留 | |
16 | 县卫健委 | 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 省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省外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还需要提供该机构及鉴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 保留 | |
17 | 县卫健委 | 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 省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省外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还需要提供该机构及鉴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保留 | |
18 | 县卫健委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 |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 | 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审批 | 保留 | |
19 | 县农业农村局 | 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具有检验、生产技术培训资质的机构 | 办理: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原种)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4.蚕种生产许可证初审5.蚕种经营许可证初审 | 保留 | |
20 | 县农业农村局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由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委托协议或种子生产者自行生产的情况说明 | 办理: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CD证设立)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变更)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 | 保留 | |
21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品种权人出具书面授权 | 办理: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CD证设立)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变更)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 | 保留 | |
22 | 县农业农村局 | 场地使用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所在地房管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居(村)民委员会 | 办理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保留 | |
23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可以证明有关人员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部门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保留 | |
24 | 县农业农村局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个人提供毕业证或者是具有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 | 办理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保留 | |
25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具有渔业船员培训资格机构 | 办理1.渔业职务船员证签发;2.渔业普通船员证签发 | 保留 | |
26 | 县农业农村局 | 12个月以内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 居住地医疗机构 | 办理1.渔业职务船员证签发;2.渔业普通船员证签发 | 保留 | |
27 | 县农业农村局 | 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 进行渔业船舶登记的所有人 | 渔业船舶登记 | 保留 | |
28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作业证明 | 《河南省2019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方案》 | 村委会 | 机械化深松作业数量、质量证明 | 保留 | |
29 | 县农业农村局 | 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的用于繁殖的亲本证明材料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水产原、良供种企业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保留 | |
30 | 县农业农村局 |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 |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 | 保留 | |
31 | 县农业农村局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房管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居(村)民委员会 | 办理1.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2.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 保留 | |
32 | 县企业养老保险局 |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 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 | 国外长期居住地使领馆 | 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 | 保留 | |
33 | 县房管服务中心 | 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同意转移的证明文件 | 房屋登记办法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同意转移 | 保留 | |
34 | 县房管服务中心 | 公示公告证明文件 | 房屋登记办法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无异议 | 保留 | |
35 | 县房管服务中心 | 工资收入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资源核查机制的通知》(豫审〔2015〕14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证明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无退休或财政供给人员 | 保留 | |
36 | 县房管服务中心 | 单位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资源核查机制的通知》(豫审〔2015〕19号) | 所在单位 | 证明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的住房,收入,婚姻等状况 | 保留 | |
37 | 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 | 实施法律援助 | 保留 | |
38 | 县司法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继承法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继承法》相关规定 |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或有关单位 | 办理公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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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092716104916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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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16:10:49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