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河乡人民政府关于桐河乡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唐河县人民政府【2021】1号通告规定,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工作要求,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桐河乡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桐河乡所辖全部区域
二、 禁止销售燃放时间
即日起,全时段
三、 具体要求
1. 在全乡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存储、燃放、邮寄、携带烟花爆竹
2. 各村委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监管责任,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摸底排查、依法依规处理辖区内非法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配合乡政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劝阻、警示等工作。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上报,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运输或存储烟花爆竹的,及时拍照取证上报。若排查制止不力的,将对销售、燃放所在村进行处罚。
四、 严格执法
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燃放者须如实提供烟花爆竹的购买处,否则从重处罚。
2、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桐河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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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012311490849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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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11:49:08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