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故意隐瞒从武汉返乡或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故意隐瞒自身病情,依然亲密接触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不配合防疫工作询问登记、体温检测、入户调查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辱骂,阻止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可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0年2月7日
主题词:唐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文件 公 告 (第13号)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0020710180992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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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10:19:25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