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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河县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编审:杜永轩 时间:2020-01-09 14:54:44 来源: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东至镍都路延伸到高速公路交界,西至迎宾大道,南至三夹河,北至高速公路。

二、禁燃时间

即日起禁燃区域内长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具体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四个街道办事处、城郊乡及有关单位,要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四)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职工要自觉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凡违反《通告》规定,受到公安、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严格执法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河县人民政府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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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10914521911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1-09 14:54:4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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